(2015年2月5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4月1日經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傳承花兒這項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花兒是指流傳在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河州花兒和蓮花山花兒。
本條例所稱保護和傳承,是指對花兒的搶救、整理、建檔、研究、傳授、繼承、展示、傳播和交流。
花兒保護對象為:
?。ㄒ唬┗▋何膶W藝術;
?。ǘ┗▋阂魳匪囆g;
?。ㄈ┗▋罕硌菟囆g;
?。ㄋ模┚哂袕V泛群眾基礎的花兒節會;
?。ㄎ澹┡c花兒相關的習俗、服飾、樂器、道具等;
?。┡c花兒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對象。
第三條 保護傳承花兒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保持花兒的原生態,維護花兒的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花兒的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傳承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花兒保護傳承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和省上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的扶持和幫助。
第五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花兒保護傳承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旅游、衛生、體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鼓勵各類文化單位、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參與花兒的保護傳承工作。
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規劃,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花兒保護傳承計劃,由各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花兒保護傳承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ㄒ唬┗▋旱膿尵?、記錄、調查、整理;
?。ǘ┗▋涸假Y料、實物的征集、保存;
?。ㄈ┗▋涸~曲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發行;
?。ㄋ模┗▋簳鰧嵤┱w性保護的投資;
?。ㄎ澹┗▋捍硇詡鞒腥?、研究者的資助;
?。┗▋簩I人才培養的資助;
?。ㄆ撸┗▋赫寡菖c文化宣傳的資助;
?。ò耍┗▋赫故緢鏊慕ㄔO與維護;
?。ň牛┗▋貉芯拷涣鞯馁Y助;
?。ㄊ┗▋罕Wo、傳承、傳播、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ㄊ唬┯杏绊懙幕▋焊枋趾兔耖g社團組織開展花兒演出、展示等活動的資助;
?。ㄊ﹥炐慊▋河耙曌髌?、文學作品的獎勵。
第九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保存完整、特色鮮明、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以下特定區域,設立花兒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整體性保護。
?。ㄒ唬┍宦摵蠂炭莆慕M織確定為民歌考察采錄基地的永靖縣和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ǘ┍恢袊耖g文藝家協會命名的中國花兒保護基地、中國花兒傳承基地的和政縣和康樂縣;
?。ㄈ┧渗Q巖、蓮花山、炳靈寺、趙家樹林、太子山、蓋新坪等具有代表性的傳統花兒會場。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花兒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花兒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十一條 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花兒進行普查、搜集、記錄、建檔、傳授、繼承、展示、傳播和交流。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花兒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合法擁有的花兒相關資料、實物,出賣、捐贈給花兒保護傳承研究機構收藏、保管、展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
花兒保護傳承研究機構搜集、收購、受贈的花兒資料、實物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花兒文化資源,開發花兒文化產品和旅游服務項目。
利用花兒文化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
第三章 傳承與傳播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傳習場所,確認、公布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鼓勵花兒代表性傳承人在文化館、文化站及傳承場所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五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炀氄莆栈▋旱难莩妓?;
?。ǘ┰诨▋侯I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ㄈ┓e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六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魇?、展示花兒和開展花兒學術研究;
?。ǘ┫硎軅鞒腥搜a助經費;
?。ㄈ╅_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向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ㄋ模▋罕Wo傳承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ㄎ澹┌凑諑煶行问交蛘咂渌绞竭x擇、培養繼承人。
第十七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扇∈胀?、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花兒后繼人才;
?。ǘ┩咨普?、保存與花兒相關的實物、資料;
?。ㄈ┡浜嫌嘘P部門開展與花兒相關的調查;
?。ㄋ模﹨⑴c花兒公益性宣傳。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ㄒ唬┨峁┍匾膫鞒袌鏊?;
?。ǘ┨峁┍匾慕涃M資助受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ㄈ┨峁┍匾慕涃M資助花兒資料的整理、出版;
?。ㄋ模┲С謧鞒腥藚⑴c社會公益活動;
?。ㄎ澹┲С珠_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考評??荚u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認定機關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花兒保護傳承發展機制,挖掘培養民間花兒保護傳承人才。鼓勵、支持各類文化藝術組織和個人開展花兒表演、展示、傳承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花兒的搶救、搜集、整理,建立花兒資料和傳承人數據檔案,加強花兒研究成果編輯出版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內有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梢蚤_發適合學生特點的花兒普及讀物,開展花兒教學活動,傳授、傳播花兒基本知識,培養花兒人才。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境內的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花兒知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受贈、展示的花兒遺產文獻、實物等資料的;
?。ǘp毀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花兒遺產資料、實物、場所的。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花兒保護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