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 2021年11月26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報備工作,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和規范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和規范審判、檢察業務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應當依法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國務院備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公布該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報送規章還應當提供制定該規章的主要依據及其參考資料。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同時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八條 經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大政方針和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九條 經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立法權限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六)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七)違反法定程序;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經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為實現制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存檔,以及審查意見的匯總、糾正意見的反饋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相關領域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備案材料形式要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記;形式要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退回制定機關按照要求限期重新報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內容和職責分工,將接收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分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分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研究意見書面反饋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范圍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采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七條 審查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并提出意見。
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必要時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審查結果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
第十九條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向有審查權的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 對以下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開展專項審查:
(一)事關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規重要修改的;
(三)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
(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制定機關派員說明情況或者提供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經審查研究,符合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存檔;發現已經備案存檔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經審查研究,認為存在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應當予以糾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意見,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詢問,建議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意見,并向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反饋糾正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按照糾正要求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修改、廢止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公布并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糾正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糾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以及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系,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納入其年度工作計劃。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載。
第二十九條 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覆蓋全省、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開展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或者報送備案工作。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書面通知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給予通報。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法律法規庫